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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674499号“华药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7:02  浏览:250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4499号“华药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07732号、第4907733号、第10497621号、第10497622号、第12168850号、第12168851号、第12168852号、第12168853号、第16062051号、第30792426号、第30795473号、第30803118号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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