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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847914号“医疗超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7:05  浏览:248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医聊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7914号“医疗超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经过使用已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医疗超人”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医治疾病超越一般效果”,指定使用在计步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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