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明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3554号“宇轩 远航YUAN 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1882号商标、第5155921号商标、第5354250号商标、第7865612号商标、第9380308号商标、第10306903号商标、第14871582号商标、第36125859号商标、第6914858号商标、第10793863号商标、第20433856号商标、第33927560号商标、第7254168号商标、第2360360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八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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