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4280号“CRCC SWEET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695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为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全资子公司,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属于母子公司,其在获得母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申请商标,商品来源具有同一性,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并未对指定服务内容特点或产地作用超出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未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上述同意书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梳等商品上,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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