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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65952号“掌门学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3 16:37  浏览:237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掌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5952号“掌门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44458号“e掌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835712号“掌门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848663号“掌门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117162号“掌门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58065号“新掌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78296号“大掌门DAZHANG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729659号“小掌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四、七注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届时引证商标四、七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掌门”、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字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至七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至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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