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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489135号“波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3 16:38  浏览:249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9135号“波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526848号“波克”商标、第33648292号“波克特”商标、第27165807号“波尔克”商标、第30605414号“美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一注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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