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乐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1948号“乐趣健康NATUREE.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19451号“薯动力 NA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03713号“乐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21129号“乐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53696号“乐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647701号“乐趣 LEQU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593493号“乐趣 LEQU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875503号“乐姿姿甜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846638号“乐易百LEYIB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0420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1042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18616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186169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18616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3664108号“天然 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221715号“NATURE:2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四未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十五分别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婴儿尿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乐趣”,申请商标处于显示识别位置的“乐”与引证商标七显著标识之一的“乐”、引证商标八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九至十三相比较,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NATUREE”与引证商标十五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十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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