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4039号“铁建美好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72014号、第2397007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发音呼叫、整体构成、公众认知习惯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公司与引证商标一、二公司属于母子公司,引证商标公司同意共存,并出具相关的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一、二在先权利消除后,申请商标不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母子公司证明文件;共存协议书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上述同意书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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