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明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8517号“亲奇KICOO NATUR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6372号“Nature”商标、第18984084号“亲琦New Cleon”商标、第716753号“NATURE大自然”商标、第15270136号“NATURE”商标、第15474910号“大自然Nature”商标、第15270152号“大自然Nature”商标、第7292872号“自然居 NATURE”商标、第15116379号“大自然Nature”商标、第1063779号“天然 NATURAL”商标、第20724711号“NATURAL CLU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浴室地毯、非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商品相类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毯、浴室地毯、非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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