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8218494号“铁建美好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8218494号“铁建美好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3 16:44  浏览:243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8494号“铁建美好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12888号、第2396955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元素、排列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人系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全资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从客观事实上、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用报告;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授权同意书》;判决书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上述同意书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30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