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毛玉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茁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67683号“蜂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453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5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及网络搜索均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明未经申请人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以来一直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提出本案具有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店铺图片;
2、菜谱制作合同及收据;
3、菜谱图片;
4、被申请人自制的优惠券及印章;
5、被申请人店铺缴纳水费单据;
6、商标授权书;
7、餐费发票;
8、门牌号使用证;
9、设计合同、收据及实物图片;
10、餐盒制作合同及交易证据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相同,并对该证据寄送申请人予以质证。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造假嫌疑,且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并提交了相关企业信息网络查询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9月14日申请, 于200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门牌号使用证、店铺缴纳水费单据、餐盒制作合同及交易证据、餐费发票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经营饭店,并进行了实际营业,加之菜谱制作合同、收据、菜谱图片等证据相佐证,可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饭店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可视为在与饭店服务类似的餐馆;快餐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餐厅;自助餐厅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饭店,餐馆;快餐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餐厅;自助餐厅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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