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2984号“LANGD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66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专柜经营协议书公证件;
2、发票公证件;
3、产品图片;
4、被申请人简介。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与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大体一致。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以及在商标局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材料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官网及其京东、天猫旗舰店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顺德市乐从镇水藤服装工艺厂于1993年8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于199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于2004年2月28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27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广州市东山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专柜经营协议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证据2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非商标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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