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实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伟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8日对第26490231号“嘉士龙JIASHIL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专业润滑油制造商之一,“嘉实多”作为申请人的中文商号和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曾多次被认定为“润滑油”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32054号“嘉实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8558号“嘉实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6424号“嘉实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72857号“嘉实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名下的关联公司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除争议商标外,还注册了与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知名商号和商标相近的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号和商标的恶意模仿,具有欺骗性,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有违公序良俗,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2、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3、媒体关于申请人、申请人关联公司、“CASTROL”、“嘉实多”的报道;
4、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5、申请人在华公司的审计报告、申请人“极护”产品销售量统计、部分销售发票及发展计划表等;
6、广告合同及发票、投放情况、广告剪辑等;
7、网店销售页面;
8、申请人获奖情况;
9、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关于公司网站的公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申请注册,2018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由卡斯特罗尔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并在第4类“燃料”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嘉实多有限公司。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3、我局作出(2008)商标异字第01888号异议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润滑油”商品上的“嘉实多”商标已为相关公众熟知。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虽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油;燃料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燃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争议商标由中文“嘉士龙”和对应拼音“JIASHILONG”构成,引证商标一至四由纯文字“嘉实多”构成,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其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薛寅君
张玲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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