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湾三花棉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0258号“三花 SUN 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内裤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在除内裤以外的商品上与第6961409号“三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79号“SUNFlower MADE IN CH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第597004号“三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第4261404号“太阳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4328339号“SUNFL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无效,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内裤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我局针对内裤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内裤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微生物用营养物质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内裤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SUN FLOWER”与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SUNFlower MADE IN CHINA”字母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内裤以外的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二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30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