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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415913号“精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3 16:57  浏览:241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珠海精通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龙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5913号“精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9272547号“精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精通”与引证商标“精通”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油墨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制革用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宣传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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