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瑞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8227号“瑞沃生物 RUIWO 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2284号“沃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83131号“RUI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864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2月9日经撤三程序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7508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中处于显示识别位置的“R”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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