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AIMLER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0011号“ROAD EFFICIENC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没有具体的含义,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在欧盟获准注册,说明该商标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是具有显著性的。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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