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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978034号“艺达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3 17:23  浏览:240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温德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荣盛中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8034号“艺达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寓意丰富,设计独特,独创性极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16201号“艺达电驱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69578号“藝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63163号“艺达Y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混淆。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注册“艺达家”系列商标信息及其他类似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艺达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艺达电驱动”、“藝逹”、“艺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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