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球旅游小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5584号“全球旅游小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314654号“全球旅游小姐 MISS TOURSIM GLO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无效。申请商标并未仅仅表示商品的内容、质量等特点,具有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期刊”以外的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在“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期刊”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期刊”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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