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聊城鑫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北斗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03758号“金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872017号“金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商标局不能证明“金涛”是烈士名称。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经中华英烈网查询,金涛系我国烈士,于1983年在浙江省乔司农场五金厂监所因制止罪犯冲监逃跑,在搏斗中牺牲。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汉字“金涛”,其为我国烈士名称,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禁止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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