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6905号“作业帮一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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