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9477号“华大母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14735号“华大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40146号“华大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683128号“华大智造 MG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691136号“华大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160755号“华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具的《商标注册声明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均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者为同一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的情形。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出具了《商标注册声明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尚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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