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明义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宏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3日对第29122025号“猪小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专业的品牌管理公司,其名下共有九百余件商标,存在利用其职业和专业优势以不正当手段故意大量抢注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大量、多次抢注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申请人依法申请、注册和使用“猪小名”商标,给申请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更是对正常市场秩序的破坏。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著作权登记受理通知书;4、店铺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2020年3月20日, 申请人逾期提交了补充材料,其补充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作品登记证书;4、施工合同、收款收据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八百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注册了“川瑞康成 CRKC”、“MACCOSMETICS”、“KERBHOLZ”、“DAN BILZERIAN”、“月野兔”、“波士登”等与他人知名品牌或知名人物姓名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提出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故意大量抢注商标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申请人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八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川瑞康成”、“月野兔”、“波士登”等与他人知名品牌或知名人物姓名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2、3、补充证据2、3、4形成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证据4未显示形成时间,即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对“猪小名”商标的注册申请与使用起始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间,申请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因此,我局不能认定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恶意囤积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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