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只为未来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2日对第23423922号“HLJ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067470号“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83064号“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547132号“HLZ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使得“海澜之家”等品牌具有了极高美誉度。二、本案的被申请人在第25类上多次模仿“海澜之家”、“杰克琼斯”品牌,其必然知晓申请人品牌,且申请人已对其名下商标提起案件并获胜,可见其商标与申请人品牌构成近似。因此,基于上述大量注册、复制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客观事实,被申请人具有较强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打印件;2.驰名商标所有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3.引证商标四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4.引证商标四使用许可备案合同通知书复印件;5.驰名商标所有人2010-2012年份纳税证明复印件及2014年-2015年度审计报告;6.“海澜之家”品牌2010-2017年央视及地方广告合同及发票复印件;7.“海澜之家”品牌2010-2015年份销售发票复印件;8.“海澜之家”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复印件;9.近似商标裁定书复印件;10.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12期(2016年7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09年4月20日经商标驰字[2009]第116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本案引证商标四)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在多个类别申请了72件商标,包括第16857374号“JACK HEILAN”商标、第24779413号“HEILAN JACK HOME”商标、第17158692号“琼斯之家”商标、第23427463号“HLJK”商标、第19484265号“HEI LAN JACK”商标、第23423736号“海澜杰克”商标、第23423736号“琼斯之家海澜杰克”商标等商标,上述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委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相近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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