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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950117号“绝世蜀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3 17:56  浏览:242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云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25950117号“绝世蜀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网络游戏行业具有广泛的知名度,研发的《蜀门》游戏产品获得过行业著名奖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507355号“蜀门”商标、第19774766号“蜀门 手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了“蜀门”、“蜀门手游”等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借助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影响力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注册证、申请人所获奖项、商标注册信息;2、展览及宣传照片、联名信用卡、网页宣传资料、应用商店下载页面;3、新增账号运营状况数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提出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该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该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并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所主张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本身,而非软件名称,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其“蜀门”标识在游戏软件上的宣传、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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