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诺菲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1839号“优益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05949号“优益佳youy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失效。申请人将对第16058403号“优益家YOUY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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