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微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8867号“玩转大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07438号“玩转招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30850162号“宜昌玩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百科网页资料及玩转大学微信公众号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秘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玩转大学”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而非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标志,其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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