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迪芙国际经济和广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8737号“OLIGOM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创,并非常见常用单词,相关公众更容易将其视为无含义的字母组合。申请商标已经在中国进行了一定规模的使用,并未有消费者认为该商标描述了产品原料特点的反馈,且申请商标的使用进一步增强了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在诸多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FEBEA介绍、声明、英汉大词典的解释、百度的检索结果、产品备案凭证、产品宣传页、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证、销售及发票资料、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LIGOMER”可译为“低聚物”,指定使用在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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