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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94786号“Red Bu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3 18:02  浏览:245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百岳特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4786号“Red Bu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3266号“Reb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和呼叫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先多个字母构成相同,但整体含义完全不同的商标,这些商标都获得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所获奖项、类似商标信息、申请人“Red Buty及图”在中国台湾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霜(化妆品)、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显著识别部分“Red Buty”与引证商标“Rebuty”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较为相近,且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确权遵循个案及地域性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在中国台湾注册情况也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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