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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435919号“打手瓜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3 18:04  浏览:244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孙玉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简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5919号“打手瓜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60488号“打手”商标、第33974752号“打手”商标、第34964476号“打手瓜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包装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打手”,若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是否已进行使用不能成为阻却其注册申请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的抗辩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二对本案结论认定不具有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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