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国将风范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2577号“寅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0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经查询,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处于吊销状态,且引证商标已到期未提起续展。申请人申请商标后投入了多渠道的宣传,付出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申请商标对申请人日后的经营产品线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有关引证商标的续展申请,我局于2020年2月13日核准了引证商标的续展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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