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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301766号“云报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4 09:44  浏览:242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撬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1766号“云报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已对其进行了宣传和使用,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字典摘页、其它商标信息、申请人微信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云报关”构成,其中“云”字用于服务上,是指“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的增加、使用和交互模式,通常涉及通过互联网来提供动态易扩展且经常是虚拟化的资源”。“报关”具有“货物、行李或船舶等进出口时,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手续”之意。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注册之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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