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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095363号“IRONBROTH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4 09:45  浏览:246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焦作铁棍哥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香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95363号“IRONBROTH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585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裁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合照类宣传图片复印件;
2、产品介绍等宣传图片复印件;
3、产品及包装照片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6月19日申请注册,2013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寻找赞助”。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使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使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证据1-3的宣传图片、产品照片等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无形成时间,并未体现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薛寅君
张玲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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