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维阿国际协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9493号“AVI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19094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工业用油;润滑油;润滑剂;燃料;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矿物燃料;蜡(原料);沉积灰尘用合成物;电能”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照明用蜡”。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96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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