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萨饮料伊比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7295号“Nico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4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蜂蜜;糖蜜糖浆”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咖啡;茶;可可;人造咖啡;面包;糕点;甜食;食用冰;糖;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54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蜂蜜;糖蜜糖浆”两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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