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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156196号“TEDDY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4 09:47  浏览:244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泰迪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6196号“TEDDY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58049号“Teddy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64570号“Teddy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申请商标与第21257924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21257923号“koala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866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800734号“Tag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7999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信息、发票、媒体报道、其它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TEDDYHOUSE及图”中的英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显著识别英文“Teddy House”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垫枕、家具、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枕头、竹木工艺品、软垫、软木工艺品、野营用睡垫、非金属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靠垫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靠垫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垫枕、家具、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枕头、竹木工艺品、软垫、软木工艺品、野营用睡垫、非金属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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