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希普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3162号“H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56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蓉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