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AN TRUCK & BUS SE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7812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据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归于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781268号图形商标、第595916号“MAN及图”商标、第G561471号“MAN及图”商标、第G1019087号“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据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所有人归于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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