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爱雪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03349号《关于第10741150号“LUT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5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972142号“绿田 LU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则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归为同一主体,则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薛寅君
张玲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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