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蔓峰户外探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拉萨高山牦牛户外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宇联广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19791号《关于第11240527号“蔓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24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69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
一、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在成立之前通过网站悬赏取得“蔓峰”这一标志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股东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宣传推广西藏旅游项目的文章,故申请人在“汽车出租”等服务上使用“蔓峰”商标并使之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行业相同,且存在在相同网站发布帖子以及通知删帖等情况,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蔓峰”商标系明知,其注册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并于2019年3月27日进行公告。
我局认为,根据审理查明之二的事实,争议商标现已无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徐鲁寅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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