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国津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57983号“国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茶叶种植、生产加工、科研开发、市场营销为一体的新型的股份制茶企业,其持有的“国津”商标经申请人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众所周知。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55605号商标、第288651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介绍、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其“国津”品牌有关荣誉证书、申请人“国津”品牌参加茶博会等展览宣传活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为在先申请或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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