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阳澄湖大闸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72640号“钳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477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奖项截图、“钳鲜生”系列产品包装以及礼卡截图、申请人官网宣传及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为在先申请并获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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