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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06223号“玫瑰恩典ROSEGR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4 10:03  浏览:241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王伟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6223号“玫瑰恩典ROSEGR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89676号“玫瑰字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诸多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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