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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82667号“爱瞳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4 10:12  浏览:245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弘乐(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2667号“爱瞳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并未作出超出指定商品功能特点的标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爱瞳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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