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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10269号“新沙SINS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4 10:19  浏览:280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周峰玉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10269号“新沙SINS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3250号“SINS”商标、第4993248号“SINS及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8226号“Sinnsa及图”商标、第8361180号“史滨莎 ShIbInSha SBINSA”商标、第14440752号“苏儿雅SA及图”商标、第G1151768号“Sinsay”商标、第G1152717号“Si sinsay”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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