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0338号“山茶花澜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蓝光”对肌肤健康的影响所推出的系列产品,该产品含有山茶花的成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介绍、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山茶花澜光”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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