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佐藤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959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035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韩蓄
2020年04月30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