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正生
委托代理人:山西三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5028号“蓝带BLUE SA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79637号“蓝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75436号“蓝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被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蓝带”与引证商标二“蓝带”文字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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