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国鹏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109383号“国鹏家具GuoPeng Furniture G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2211886号“GP”商标、第14147248号“GENUINE PRINCE Since 1995 G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外观设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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