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XFORD VR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750号“OXFORDV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927998号“OXFO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申请商标为一个整体,不应将其分割看待。即使申请商标中包含了地名,但“OXFORD”对中国公众不具有很高的认知程度。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OXFORD”可译为“牛津”,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1、42、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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